危化品“一类四项”通常是指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中第一类“爆炸品”所包含的四个主要项别。根据我国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及相关国家标准(如GB 6944-2012《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》),第一类危险品为“爆炸品”,其下分为六个项别(1.1至1.6项),但通常所说的“一类四项”可能是指在实际监管或应用中重点关注的前四项,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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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项: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
指能瞬间影响全部装载物的爆炸物,如雷管、起爆药(如叠氮化铅)、某些军用炸药等。这类物质一旦引爆,整个物品会瞬间爆炸,破坏力极强,属于最高风险等级。 -
1.2项: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
此类物品在爆炸时主要产生碎片或抛射物,但不会引发整体爆炸,如某些炮弹、火箭弹等。危险主要来自飞散的碎片,对周围人员和设施构成威胁。 -
1.3项: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,或两者兼有,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
这类物品在受热或点燃时可能发生燃烧,并伴随局部爆炸或抛射,如推进剂、烟火剂、某些火箭发动机等。其主要危险是火灾和局部爆炸。 -
1.4项:无显著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
该类物品在正常运输或储存条件下意外引爆的可能性极低,即使发生燃烧或轻微爆炸,也不会对包装外造成严重危害,如烟花爆竹(部分类型)、信号弹等。尽管危险性较低,但仍需按爆炸品管理。
说明:
“一类四项”并非官方术语,而是行业或管理实践中对第一类爆炸品前四项的简称。完整的爆炸品分类还包括1.5项(非常不敏感但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)和1.6项(极不敏感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),但因应用较少,常被简称为“四项”。
管理要求:
所有爆炸品均属于重点监管危化品,其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和处置必须严格遵守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及公安、应急管理、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规定,实行许可制度和全程追踪管理。
总之,“危化品一类四项”指爆炸品中的1.1至1.4项,分别对应整体爆炸、抛射危险、燃烧与局部爆炸、无显著爆炸危险四类,体现了从高到低的风险等级划分。